曾健超警署兩度被掌摑  法官裁定陳少丹所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02/14 11:16

最後更新: 2017/02/14 11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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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名警員涉於14年佔領期間,於金鐘龍匯道暗角毆打曾健超案,法官今日裁定7名被告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脫罪,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全部罪成,另外第5被告另遭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。

涉於中區警署內掌摑曾健超的第5被告陳少丹,被裁定另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,法官指出,曾健超在當面認人程序中,認出第5被告,而認人程序是以公平方式進行;法庭亦信納曾健超的證供可靠,即於乘坐私家車押解他到中區警署的兩名警員,是第5及第6被告;而在警署7號室內,第5被告掌摑曾健超兩次。

涉案7被告依次為總督察黃祖成(50歲)、高級督察劉卓毅(31歲)、偵緝警長白榮斌(43歲)、警員劉興沛(39歲)、3名偵緝警員陳少丹(33歲)、關嘉豪(33歲)及黃偉豪(38歲),7名被告早前否認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,陳少丹另否認1項普通襲擊罪。